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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

本校如調整學雜費,將依循教育部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提請會議審議。謹就會議成員、決策過程等說明如下:
(一)會議成員:
1.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專業人士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共15人。
2.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各教學與研究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及助教代表、軍護代表、學生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團體訂定辦法選舉產生,其代表比例依規定不會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二)決策會議審議程序
本校每學年均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就「財務指標」、「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等項進行綜合評估。
就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項綜合評估後,確定符合教育部可調整學雜費之規定後,先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再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審議確定調整學雜費及調整幅度後,校方會擬具學雜費調整具體說明,除公告於學校網頁,並會召開說明會,與學生充分溝通,共同為學校追求卓越發展,取得高度共識。